婚姻家事常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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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

離婚訴訟是一種強制離婚的方法,如果對方不願簽字登記離婚,就只能以對方的過失為由來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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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

原則上就是照顧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與責任,基本上有監護權的一方,會扮演者主要照顧者,與子女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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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

通常是非監護權的一方家長,會將子女的教養費用,交給監護權的一方管理,不會因為離婚就不用負責養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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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

非監護權(或主要照顧者)的一方,可以定期探視小孩,大多數的約定也包括過夜、過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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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

婚姻消滅時(比如離婚或配偶過世),可以要求分配婚後的剩餘財產分配,但不包括遺產、贈與等,與婚姻貢獻無關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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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

當對方與配偶以外之人,有外遇(包含但不限於性行為)的情形,當事人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要求外遇的兩人付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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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小常識

我們知道,你可能想知道一些關於婚姻家庭的相關法律問題,
我們這裡提供您一些簡易的概念科普,希望能對您有幫助!

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讓對方與第三者(也可以擇一),針對您因配偶權受到侵害,造成的精神損傷,付出損害賠償責任。

證據取得必須合法,證明能力要足夠,避免腦補空間,這些都可能導致訴訟失敗,尤其合法性很重要!像是偷偷破解對方手機密碼,就可能反被告刑責。

不會!因為刑法通姦罪已廢除,現在主要是針對配偶權受到侵害的部分,要求外遇兩人付出精神賠償,除此之外,通姦行為也構成可以強制離婚的要件。

基本沒有,目前侵害程度賠償金額都落在30萬以內為主流,法官會根據外遇嚴重程度、對婚姻造成破壞程度、對方是否有悔意、雙方社經地位、受害者精神創傷程度等,做一個綜合考量。

有機會,主要來自調解或私下協商達成共識,對方可能為了回歸家庭,或者雙方為了息事寧人,知道告不贏的時候,就會付出更高的賠償金額。

民法有明確規定,通姦的行為的確構成離婚要件,而如果沒有通姦,而是有其他的外遇證據,仍能以其他重大事由訴請離婚,勝算還是要看案件細節而定。

這些可以參考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十大要件,簡化來說,常見離婚的條件,是明確的通姦行為、嚴重的家暴虐待、失蹤超過十年、故意犯法遭判刑超過半年等等。

 

法官會綜合考量雙方條件跟意願,比較常見的是幼兒從母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等多項原則作為重點參考,但最核心還是證明自己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基本上對於主要照顧還子的一方,當然是單獨監護比較方便,開戶、遷移、轉學等,不用特地經過對方同意,相反的,對於可能失去監護權的一方,共同監護相對有保障。

 

非主要照顧者的家長,可以想有探視權,對方至少要依照離婚協議書、或法院的判決的時間內,讓對方探視小孩。

原則上可以,比較普遍的約定方式,都是禮拜五接回家,禮拜天晚上再送回去,但主要還是看雙方怎麼約定,約定之外的時間雙方同意就可以了。

理論上可以跟法院提告,但通常沒辦法強制執行,只是這種非友善父母的表現,可能會不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原則,若能再補充其他不適任證據,是有機會改定監護權的。

若是因為對方過失,自己沒過失的情況下導致判決離婚,可以要求損害賠償責任,扶養小孩的一方可以要求扶養費,另外還有夫妻財產分配可以爭取。而贍養費的部分,大部分都是「談」來的,很難透過法院判決。

基本上法院主要是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佈的平均每人月消費的金額,再依據雙方經濟水平等個條件去調整,平均費用落點可以直接諮詢詢問會比較精準。

分配方式原則上是雙方婚後剩餘的資產,相加後平分,比如對方剩800萬,您剩100萬,那就是總額的900萬,一人平分4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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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法律問題

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讓對方與第三者(也可以擇一),針對您因配偶權受到侵害,造成的精神損傷,付出損害賠償責任。

最重要的自然是證據,證明對方外遇的嚴重程度,一般來說證據能證明到什麼程度,賠償才會提升到該程度。

蒐證會比想像的漫長且困難,所以要注意提告的時效限制,許多人猶豫時間比較長,等到要開始蒐證時,才因難度而來不及提告。

基本上證據越多,可信度就越高,但一定要特別注意,蒐證過程一定要合法,否則法官可能不採納,對方可能還能用現成的證據告刑責。

蒐證方式千百種,沒有一定的方法,會建議直接諮詢讓我們了解您的狀況,比較好提供建議,主要是破解對方手機、竊聽錄音等,都可能因為侵害隱私等問題而觸法。

基本上不會,因為刑法通姦罪已廢除,現在許多人受到制裁的方式,除了賠償之外,就是分享司法院公開的線上判決書,讓對方人際與工作陷入困境。

基本上法官是根據外遇嚴重程度、對婚姻造成破壞程度、對方是否有悔意、雙方社經地位、受害者精神創傷程度等,做一個綜合考量,很難有一個標準。

一種是配偶為了回歸家庭,簽外遇切結書約定好的,或者也有一種是小三知道告不贏,為了自保而和解的金額,另外還有離婚時,透過訴訟要求各項賠償與財產分配。

基本上是已知外遇後的兩年內要提告,而蒐證往往比想像中的還久,建議寧可先有證據,才有選擇權可以去談,也不要因來不及蒐證最後束手無策。

民法第1052條第二點有提到,如果對方有通姦行為,可以請求強制離婚,若沒有到通姦的程度的證據,就只能以其他重大事由努力爭取。

其一是不知道第三者真實身份,配偶若不協助提供,法院也沒有對象可以列入被告,更不會主動強制偵查對方。

可以!侵害配偶權可以只告一個,也可以訴訟中請求列入新的被告,或是兩個都告,之後只對其一人撤回告訴,彈性較大。

通常第三者可能會主張「不知道對方已婚」,這樣對方就有機會證明自己沒有犯意,所以許多情況下,蒐證時最好也能有小三知道對方已婚的證據。

理論上,外遇與爭取監護權沒有直接關係,但對方外遇導致離婚的事實,還是有機會左右法官的判斷,但建議還是要想辦法證明自己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主要是您是否有意願繼續經營婚姻,若有的話,可以找我們諮詢,討論讓對方回歸家庭,並且不會再次外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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